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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環境與人身安全保護措施

工作環境與人身安全保護措施

一、定期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

    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、17條規定。
    1.實施新進人員及調換作業人員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3小時。
    2.實施在職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,每三年3小時。
    3.實施各項安全生教育訓練(急救人員等,每三年3小時。)

二、定期實施健康檢查、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

    1.每二年實施在職人員健康檢查,並實施特殊人員健康檢查。
    2.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,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之規定實施分級管理,以保護勞工健康。

三、定期實施消防訓練

    加強防災教育,提高人員防災警覺,防止災害發生,定期實施消防訓練,依據消防法第13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,每半年實施一次。

四、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施行細則訂定「安全衛生工作守則」,並公告實施規定安全衛生管理事項,提供員工遵循。

五、實施安全衛生自動檢查,以保護勞工人身安全

    1.消防設備定期檢查,每季各項消防設施定期檢查一次。
    2.壓力容器定期安全檢查(一年一次)。
    3.機器設備定期保養(至少每半年一次),員工依據操作標準書操作儀器。